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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建设路梁庄新区一区**号楼**号成立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该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虚构将借款用于伊川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的事实,以支付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到期按时返还本息,至同年12月,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卞某某、陈某某等139人非法集资663万元,返还投资27.3165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资金635.683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未将上述资金用于经营活动,集资诈骗金额共计635.6835万元。

2019年7月9日,公安人员在河南省禹州市**大酒店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营业执照等)、证人证言(刁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辨认笔录(孙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梅

检察官助理:许晓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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