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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王某某*****,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村,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管。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9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乜某某(已判决)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选址、装修、筹备,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号成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担任公司董事长,乜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作并接待客户,宣传业务,带领客户参观项目等。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主管,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及后勤工作,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投资款、发放利息,并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将投资款转至西安。王某某明知山西**珠宝有限公司无实际运营,投资款也未实际用于山西**珠宝有限公司,仍然以山西**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某某伙同王某某、乜某某等人,雇佣业务人员,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繁华路段向不特定人群发放传单,以月利息1.2%-1.7%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为借款人山西**珠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证人,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所吸收资金并未用于山西**珠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材料统计,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该公司涉及投资人67人,涉及投资金额人民币1478.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1158.37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67人,涉及投资金额人民币1478.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1158.375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翠翠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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