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6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金玉汇合投资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8日,赵某某(已死亡)、刘某某(已死亡)、姚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等人上海浦东自贸区注册成立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赫盛公司”),杨某甲任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刘某某(已死亡)、姚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等为实际控制人。赫盛公司拟通过民间集资的方式,筹资承建辽宁省盘锦市双兴寺往生功德塔项目。
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本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格林威治城1栋15楼4号房屋用以筹建四川省金玉汇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汇合公司”)。2014年4月8日,金玉汇合公司注册成立,韩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先后担任金玉汇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宋某某(已判决)、杨某乙(在逃)担任金玉汇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日常业务负责人。此外,王某某、宋某某各自带领一个业务团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鼓吹、宣传赫盛公司在投资修建辽宁省盘锦市双兴寺往生功德塔项目,欺骗不特定公众向该项目投资,并向群众谎称每笔投资款的月息可达5%、到期还本付息。被害群众在王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在金玉汇合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并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或POS机刷卡。王某某从其带领的业务团队骗取的投资款中提成24%,还从宋某某的团队提成中抽取1%的金额。2014年11月,赫盛公司、金玉汇合公司不再向被害群众返还利息,被害群众遂报案。
经司法会计审计,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赫盛公司和金玉汇合公司共向424名被害人非法集资59703864元人民币,其中已返还被害人14837352元人民币。2019年3月6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都会路成都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原桐梓林派出所办公地将被告人王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小青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光碟一张。
3.《鉴定补充报告》及《说明》共计二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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