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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晓鹏,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注册成立,2015年3月2日设立栾城分公司,被告人王晓鹏于2016年8月15日担任河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公司后陆续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公司、**分公司、**分公司。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晓鹏以投资保健品、酒店、客栈、**疗养小镇等投资项目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邀请人员到固定场所参加活动、讲课培训等方式大量吸收不特定群众存款。经查,河北**公司共吸收存款2222.889万元,除向集资群众返本付息390.309万元外,王晓鹏仅将吸收的少部分存款用于投资,造成群众损失1832.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继业、崔晓凯等的证言;3.被害人霍某某、鲁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晓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吕岩青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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