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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号。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经本院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太和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6日、5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以投资做生意为由,以每10000元本金支付年息800元至1000元的高息为诱饵,向周边乡村群众非法集资。集资本金总额490.47万元,支付利息96200元,集资诈骗数额480.85万元。2018年,王甲销毁集资账本、印章后逃匿。

1.向王某甲集资6.6万元,未支付利息;

2.向刘某、王某甲、刘某甲集资3.4万元,未支付利息;

3.向刘某乙集资3万元,未支付利息;

 4.向王某丙集资9万元,未支付利息;

5.向尚某甲集资1万元,未支付利息;

6.向陆某甲等人集资14.5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

7.向刘某丙集资1万元,未支付利息;

8.向王某丙集资5万元,未支付利息;

9.向胡某甲集资12.06万元,未支付利息;

10.向时某甲集资3.76万元,未支付利息;

11.向王某丁集资9.5万元;

12.向李某集资6.7万元,未支付利息;

13.向戚某甲、张某甲、戚某乙集资9.8万元,支付利息1800元;

14.向王某戊集资1万元,支付利息1000元;

15.向杨某甲集资4.5万元,未支付利息;

16.向张某乙等人集资7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

17.向尚某乙集资5万元,未支付利息;

18.向杨某乙集资5万元,未支付利息;

19.向王某己集资5万元,未支付利息;

20.向谭某甲集资12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

21.向刘某丁等人集资8.6万元,支付利息800元;

22.向尚某丙、倪某某集资4万元,未支付利息;

23.向王某庚集资1.9万元,未支付利息;

24.向刘某戊集资12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

25.向王某辛集资2.3万元,支付利息4000元;

26.向温某甲集资10.2万元,未支付利息;

27.向王某壬集资44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

28.向王某癸集资1万元,未支付利息;

29.向王某灿集资8.55万元,未支付利息;

30.向刘某己集资7.46万元,支付利息1000元;

31.向刘某庚集资19.5万元,支付利息1000元;

32.向李某甲集资1.5万元,未支付利息;

33.向尚某丁集资8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

34.向杨某丙集资6.2万元,未支付利息;

35.向杨某丁等人集资34万元,未支付利息;

36.向王某升等人集资15万元,支付利息7000元;

37.向邱某甲集资18.7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 ;

38.向张某丙集资2万元,未支付利息;

39.向杨某戊集资7.5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

40.向王某田集资18.1万元,未支付利息;

41.向宁某甲等人集资16.16万元,支付利息8000元;

42.向宁某乙等人集资14.98万元,支付利息1600元;

43.向邱某集资6.5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

44.向杨某己集资2万元,未支付利息;

45.向王某娟集资6万元,未支付利息;

46.向付某某集资4万元,未支付利息;

47.向李某乙集资9万元,未支付利息;

48.向李某丙集资1万元,未支付利息;

49.向李某丁集资1万元,未支付利息;

50.向刘某集资6万元,未支付利息;

51.向王某安集资3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

52.向王某峰集资32.3万元,未支付利息;

 53.向丁某某集资1.2万元,未支付利息;

 54.向尚某戊集资2万元,未支付利息;

55.向王某萍集资14.1万元,未支付利息;

56.向李某戊集资1.4万元,未支付利息;

57.向李某己集资2万元,未支付利息;

58.向尚某己、王乙集资12.5万元,未支付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情况网上核查表、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480.8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云斌

      检察官助理:闫哲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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