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24231965********,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处。因涉嫌集资诈骗,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家外墙悬挂“中国邮政便民服站”、“夏津县邮政局新盛店支局邮政储蓄”牌,向夏津县新盛店镇后肖村、前肖村等临近村村民公开宣传其为邮政储蓄业务代办点,并以出具王某某自己设计、印制的存款内容为手写、加盖其私刻的“夏津县新盛店镇后肖村邮政储蓄代办点”印章的储蓄存款凭条方式,骗取周边近百名村民的资金。王某某在自己期货投资大额亏损情况下,仍不断接受村民存款,并将骗取的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期货和外借他人。涉案金额1634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邮政便民服站”牌、夏津县新盛店镇后肖村邮政储蓄代办点”印章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储蓄凭条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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