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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5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63********,汉族,专科毕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单元**栋**室,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7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2月9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以德国巴登俱乐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巴登俱乐部)负责人的名义,宣称巴登俱乐部在澳门某赌场投资设有赌博厅,通过召开宣传会议、现场考察、组织聚会、发展下线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巴登俱乐部的理财产品,以投资高额收益的赌博厅为幌子及高额固定返利及分红为诱饵,鼓动拉拢社会公众投资,并设立发展下线提成机制,投资人可获取其所发展的下线人员投资款的10%作为提成。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欺骗下,多名投资人与德国巴登俱乐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联合合作分红表》等合同,并通过澳门巴登俱乐部网站注册会员,向由王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黄某甲(另案处理)的账户转入投资款。在前期,被告人王某某少量返还了投资人部分利息,自2013年7月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逃匿,断绝与投资人的联系,进而诈骗投资人投资款。

经审计,黄某甲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资金流入共计人民币17462382.50元,资金流出共计人民币18311181.60元。现经初步核实,2012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谭某某等20余人投资款约541.21万元,返还上述投资人部分返利143.71万元,造成上述投资人无法收回的本金约397.60万元。

2017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出入境信息,报案人投资情况统计表,被害人报案材料,银行账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通话记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复函,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材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潭某某、张某甲、黄某乙、伍某某、陆某甲、余某某、张某乙、黎某某、谢某某、黄某丙、陆某乙、李某某、姚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8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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