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5********,汉族,高中文化,莱州市**街道**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2004年7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莱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莱州市**街道**村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莱州市**有限公司在**村租赁土地、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借本人购买二手车之机,接受莱州市**公司负责人崔某某贿赂款5万元。
2.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莱州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本村旧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烟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给付工程款等环节谋取利益,接受烟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鹏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二册。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10000元(暂存莱州市监察委员会)。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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