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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7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副总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津县**镇**路**号**栋**楼**号,现住成都市新津县**镇**路**号**栋**楼**号。本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本合约部副总监。2018年年底**公司副总经理肖某某(另处)向被告人王某某推荐西安**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公司供应商库并请其关照。之后经被告人王某某等公司审批环节批准,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另处)以**公司名义进入**公司供应商库。2019年1月经被告人王某某审批**公司入围**公司“**府”外装项目招标单位,之后张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府”外装项目,并于2019年2月中标。2019年4月底肖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帮助**公司入围**公司“**府”外墙项目,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推荐**公司入围**公司“**府”外墙项目招标单位,张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府”外墙项目,并于2019年5月23日中标。2019年6月6 日下午,张某某因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公司入围“**府”外墙项目及希望其之后继续关照业务,在本市锦江区**路**号“**” **国际地下停车场将装有现金十万元现金的粽子盒送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现金带回家中,交给其母亲存入银行。2019年6月24日**集团纪委在调查串标问题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待受贿情况,公司报警后民警赶到**公司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走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亲属退还全部受贿款并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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