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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0********,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住郑州市管城区**城**期**楼**室(户籍在河南省息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3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职中建七局交通公司港区项目一分部生产副经理试用期内,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谢某某,即谎称可以为其介绍工程项目,索要好处费。谢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中国银行柜台向其银行卡转账共计99999元,后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案发未向其介绍该工程。案发后王某某退还赃款100000万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

(2)谅解书及收据;

(3)辨认说明;

(4)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及员工(入职)基本情况登记表;

(5)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6)到案经过;

(7)常住人口信息;

(8)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9)年龄证明;

2.证人李某建、张某飞、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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