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公司内设的产业公司解体工厂**,现公司离岗内退人员,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经开区**栋**楼**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绵阳市安州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5日对其解除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安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四川**公司内设非独立注册的**,利用组织协调管理解体工厂的各部门人员,对解体屏的入库出库管理,信息索赔、核实数据上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购买解体屏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3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剑
检察官助理:张厚权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侯审。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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