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818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经预谋非法买卖弹药后,在山东青岛即墨市蓝村向“顺子”(另处理)购入铅弹,然后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非法买卖铅弹。2017年4月4日、5月18日、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将铅弹一批卖给冯某某(已判刑)。2017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在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沙龙二街186号将冯某某抓获,并缴获铅弹共计1505颗(经鉴定:上述铅弹均属于气枪铅弹)。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将铅弹一批贩卖给谢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被抓获,并在其广西南宁市武鸣县两江镇云胜村和扦屯28号家中缴获铅弹共计602颗(经鉴定:上述铅弹均属于气枪铅弹)。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于在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门戈庄绿粮公社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气枪子弹达到500发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奇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卷六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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