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住陕西省略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7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成通过淘宝网在罗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网店,以人民币380元价格购买改装射钉枪一支,后又陆续在其他淘宝网店购买无缝钢管、钢珠弹等。王某某成通过加装枪管的方式将所购买的射钉枪自行组改装成疑似枪支。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口比动能达310.58 J/cm²,大于1.80 J/cm²,认定为枪支。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侦查人员在王某某住处查获上述枪支、空包弹27发、钢珠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了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男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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