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82********,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8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王某甲、王某乙向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购买射钉枪各一支及若干射钉弹、铁沙。之后王某乙购买的射钉枪被张某甲(另案处理)借走。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位于弥勒市**镇**村委村**村**组**号住宅内查获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30颗、铁沙0.72千克;在张某甲位于弥勒市**镇**村委**村**组**号住宅内查获射钉枪一支;在王某甲位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宅内查获射钉枪一支、射钉弹372颗、铁沙3.7千克。经鉴定,从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家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介绍买卖枪支二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刑事辩护委托书壹份。
4.对张某甲家、王某甲家搜查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枪支照片和王某甲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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