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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7********,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2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自行组装的射钉枪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同村的袁某某,2019年6月14日,该枪支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民警从袁某金处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枪口动能比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一张(内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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