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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村,现住镇赉县****委,无职业。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本人无C1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份,在网上看到卖假驾驶证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卖假驾驶证人(该人下落不明)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其本人的假C1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王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15时许,持其购买的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G*****号**色捷达轿车行驶至**线**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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