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村,无职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因经济纠纷,被告人王某甲进入肥城市康城丽都小区东区邢某乙、王某乙夫妇居住的XXX室,因与二人协商未果,被告人王某甲居住在该房屋未离开。同年10月21日19时许,民警接报警后处警并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离开,被告人王某甲拒绝离开直至同年11月4日17时许,邢某乙之女邢某甲报警要求王某甲离开,民警处警将王某甲从该房屋驱离。期间,邢某乙夫妇曾于11月2日、11月3日报警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离开,民警处警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离开未果。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达13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甲等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十五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王鲁宁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1页、光盘3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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