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6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镇**街(无门牌)。无前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电话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3时许,独自住家的十五岁女中学生史某某发现有一陌生男子从大门进入其家中受到惊吓,遂打电话给其父亲史某甲。该男子在其家中待了十几分钟后进入厕所,被返家的史某某父亲史某甲等人发现后逃离现场。该男子穿黑色外套,体型较瘦,史某甲怀疑进入其家中的男子系其邻居王某某,遂到王某某家中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对非法侵入史某甲住宅之行为供认不讳。
案发后2019年4月11日,因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作出一定经济补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史某某、史某甲等人陈述;5、证人耿某等人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深夜酒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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