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9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装修工作,户籍在安徽省庐江县**镇**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3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至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本区亭林镇亭东村4051号107室,扯开门锁,非法进入室内,将有关汽车上牌材料带至室外藏匿。次日上午10时15分许,被害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遂说明藏匿材料的具体方位。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亲笔书写证词,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13日上午,被害人发现其暂住地本区亭林镇亭东村4051号107室的门锁搭扣被破坏,放在室内的汽车产证、销售发票等汽车上牌材料被盗。被害人于次日报警,经电话联系得知上述材料被王某某藏匿于室外河边等情况。
2.被告人王某某的多次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以非法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沛华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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