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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叶县任店镇郭营村的家院内,欲与刘某某打俏皮,后被刘某某发现,王某某便翻墙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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