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和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夜里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村村民王某乙欠自己钱为由,酒后赶到王某乙大门口外找王某乙。发现王某乙家中无人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赶到王某乙父亲王某甲家大门外,在王某甲不给自己开门的情况下,用脚强行将王某甲家的大门跺开,进入王某甲家中,将大门内侧的电动三轮车掀翻。王某甲闻讯从房屋内出来后,和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从王某甲家院内撕打到院外,后被人拉开。经鉴定,王某甲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540元;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的期限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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