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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任某甲、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任某甲谈网络恋爱,期间王某某为讨得任某甲的欢心,多次为任某甲刷礼物等花费。后因两人发生吵架,任某甲将王某某拉黑。2020年6月初,王某某至昆山市**镇找任某甲,意欲问清原委,因言语不合,任某甲报警后调解处理。后王某某通过被害人张某某得知其与任某甲同住,且任某甲已搬至**镇**小区**幢。2020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准备了刀具、透明胶带等物,以送外卖的名义,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带其进入**小区**幢**室,并不准张某某、任某甲离开,直至17时许警察至现场将其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刀具、胶带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任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吴某某、赵某某、任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9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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