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常熟市**角**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2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赵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姜某某、被害人董某某、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2日、12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向徐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4次进入东台市东台镇**桥**公司宿舍**室徐某某岳母董某某家中、东台市**镇**村**组徐某某母亲赵某甲家中,以吃、坐、睡在董某某、赵某甲家等方式滞留,经董某某、赵某甲等人多次劝离,仍不离开,共计滞留时长34小时,严重影响董某某、赵某甲家人的正常生活。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东台市东台镇**桥**公司宿舍**室徐某某岳母董某某家中,找徐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董某某明确告知徐某某不在家并要求王某某离开,王某某拒绝离开。后董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批评制止,明确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后王某某离开,滞留时长1小时。
2.2019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东台市**镇**村**组徐某某母亲赵某甲家中,找徐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赵某甲明确告知徐某某不在家并要求王某某离开,王某某拒绝离开。赵某甲被逼无奈去亲戚家住,以躲避王某某的骚扰,王某某直至20时许才离开,滞留时长6小时。
3.2019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东台市**镇**村**组徐某某母亲赵某甲家中,找徐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当时只有徐某某的奶奶赵某乙一人在家,赵某乙要求其离开,其拒绝离开。后王某某吃住在赵某甲家,直至次日8时许离开。11时许,王某某返回继续滞留,赵某乙又被迫离开家中,后王某某在赵某甲院内滞留至20时许才离开。此次,共计滞留时长27小时。
4.2019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欠曹某某债务,当晚其喊曹某某一起去赵某甲家,找徐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还曹某某欠款。王某某等人到赵某甲家门外时,赵某甲因害怕未敢开门并明确表示徐某某不在家,期间曹某某与赵某甲发生口角,曹某某将赵某甲大门踹开,赵某甲在门后被撞倒在地后受伤,赵某甲用拖把杆将曹某某戳伤,后赵某乙看见后喊“救命”,王某某等人才离开。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9年3月8日,曹某某与赵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杜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莉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角**号楼**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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