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溧阳市**小区**幢**号门**室(户籍地溧阳市**小区**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伟栋,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母亲黄某某居住在溧阳市**小区**号**室,家中栽种橘子树影响楼上**室住户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的采光。
2019年5月13日10时许,被害人周某某用白色棍子绑着的镰刀修剪黄某某家的橘子树,黄某某看到后予以制止。被害人周某某遂停止并将镰刀放在家中进门处鞋柜旁准备外出。被告人王某某去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理论,直接推开未关的大门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双方因为修剪橘子树事宜言语不和,被害人周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退出其住宅,被告人王某某不肯,双方进而发生推搡,被害人周某某右手手腕被镰刀割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支付了周某某部分医疗费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棍子绑着的镰刀一把;
2.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小区**幢**号门**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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