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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摩托车至同组被害人杨某某家旁,见二楼杨某某卧室亮着灯,王某甲便步行至杨某某家屋外将电闸关闭,正在家中写作业的杨某某以为是跳闸,因一个人在家不敢下楼查看,便在卧室玩手机至凌晨1时。凌晨3时许,王某甲见杨某某家中没有动静,用竹竿将室内电炉上一串钥匙挑出并打开房门进入杨某某家一楼,然后将自已衣服脱光进入二楼用另一把钥匙开杨某某卧室门锁,杨某某被惊醒后打电话给其舅妈胡某某求助,王某甲听见后仍在杨某某卧室门口站着。10分钟后,胡某某赶到杨某某家楼下,杨某某欲下楼开门,王某甲将门从外面拉住,杨某某便喊胡某某叫人来帮忙,王某甲因怕被抓便将鞋柜推倒档住卧室门后逃到一楼藏匿,杨某某下楼开门让胡某某进屋,王某甲乘机全身赤裸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刑拘嫌疑人体检表复印件、抓获经过、搜查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凌晨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印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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