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乡**庄**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孙某甲信访反映孙某乙等人强卖集体土地问题,孙某乙指使王某甲对孙某甲实施报复。2017年5月12日晚,王某甲、王某某驾车来到太和县**镇,并从“龙帝国”KTV内搬出一箱啤酒,之后两人驾车来到孙某某家,强行踹开孙某甲家大门后进入院内,将啤酒瓶砸到孙某甲家院内及门窗上,后两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旭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沈丘县**乡**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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