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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镇,住安国市********号, 2015 年7月1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元。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允许,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将郭某某家客厅玻璃打碎,打开客厅门插销进入客厅。郭某某婆婆往外拽王某某要求王某某离开,王某某拒不退出被害人住宅,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持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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