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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庄,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栋**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被害人成某某向其提出分手,于2019年12月28日前往成某某位于宝安区**区**路**号**公寓**房的住所纠缠未果。2020年1月14日,王某甲再次携带水果刀从成某某住处厕所窗户潜入成某某住处内,此时成某某的男友王某乙正在成某某家中,王某甲于是将王某乙从床上拉扯下来用脚踹、扇耳光等方式进行殴打,王某甲扇成某某耳光,王某甲翻看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后用刀划伤王某乙的背部进行泄愤,后王某乙借上厕所的机会逃出来报警。民警接报案后至案发现场时,王某甲已逃离现场,随后民警电话联系王某甲,王某甲自行到派出所的接受调查。经鉴定,王某乙头、面部及肢体软组织挫伤,成某某右小指甲脱失,二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成某某谅解材料1份,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司法鉴定书1份。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证菜刀二把以及王某甲手机一部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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