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皂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8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经济纠纷骑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来到被害人汪某甲位于本市皂市镇二龙大道的家门前,王某某不知汪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误以为汪某甲避而不见,遂暴力破坏汪某甲家大门强行闯入,将电视机、卫生间玻璃门、瓷砖等物品砸损。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汪某甲家中被损坏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2914元。后王某某家属与汪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天门市公安局皂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照片、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蔡某某、刘某某、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砸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天门市皂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303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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