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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由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张某甲与其丈夫张某乙存在不正当关系,强行闯入**镇**区**号楼**单元**楼**户张某甲家,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并损坏其家中“小度在家互联网”智能终端机器,被告人王某某在张某甲家中长达一个小时左右,拒不离开。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价格鉴定,张某甲的小度在家互联网智能终端机器,价值人民币肆百陆拾圆整(46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对他人进行殴打,任意毁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至六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志 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俩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头发三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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