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53********,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捕前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灵武市郝家桥镇兴旺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位于灵武市郝家桥镇兴旺村的34.31亩国有未利用土地以10万元的价格非法倒卖给吴忠市利通区杨岔村清真寺用于坟地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灵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灵武市民政局说明、灵武市人民政府文件、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复函、土地转让合同、收条、兴旺村村委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伟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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