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一支火药枪在平昌县**镇**村被村委干部马某某等人发现并予以暂扣,后于2018年11月27日向平昌县公安局报案,同日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搜查时,在其房屋卧室内发现一支火药枪。2019年3月11日平昌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进行鉴定,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两支火药枪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火药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坤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2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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