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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营*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2时37分许,夏邑县公安局桑固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有疑似黑火药,经称重为2.725公斤,此外还发现三眼枪七支。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在王某某家查获的疑似黑火药鉴定为黑火药,具有速燃易爆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私自储存黑火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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