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4时30分,双柏县公安局鄂嘉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双柏县**镇**村委会***村王某某家藏有枪支,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民警于当日依法对王某某家住宅进行搜查,在王某某家住宅内查获疑似火药枪1支、导火索3段、疑似火雷管1盒、射钉弹1袋、铁砂1袋、疑似黑火药1袋。经称量与清点,疑似黑火药385.24克,导火索3段总长6.1米,疑似火雷管52枚,射钉弹20枚,铁砂223.9克。经侦查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均系王某某所有。上述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家查获的疑似枪支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确定为枪支;送检的王某某非法储存的疑似雷管是火雷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双柏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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