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前妻李某甲拒接其电话,遂驾车至萧县**镇**村李某甲之兄李某乙家寻找李某甲。敲门未果后,翻墙进入李某乙家中,见到李某甲后与其发生争吵、厮打,后被李某甲持菜刀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右眼部、体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12月7日到萧县公安局龙城城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允许,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