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524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住酉阳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冉某甲与酉阳县**乡**村**组村民刘某甲有不正当关系,随即前往**乡**村**组刘某甲家寻找,王某某在刘某甲家四处寻找无果,随后来到刘某甲母亲家冉某乙家寻找,王某某来到冉某乙家后发现没有人在家,随即用地上的石头将冉某乙家防盗门砸坏进入冉某乙家,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冉某乙家卧室棉被点燃,想以此将其妻子冉某甲引出来救火,在发现来参与救火的人员中没有其妻子后逃离了现场,事故造成冉某乙无法在家生活,只有住在附近一危房中,生活困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受损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冉某乙的陈述;
4.证人刘某乙、宋某某、冉某丙的陈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通过砸门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检察官助理 吴 淇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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