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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军,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博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犯罪前科: 2010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未遂被哈密市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减刑3年6月,2019年5月18日被吐鲁番监狱释放。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郭某某分手。二人分手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郭某某工作的商场和其居住的田园新村找郭某某谈复合的事情,郭某某就被告人王某某的滋扰行为多次报警。2020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独自一人在家饮闷酒并产生了再见郭某某并把她暴打一顿出气的想法。17时许,其乘坐出租车到博乐市青得里镇田园新村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旁的楼梯间等候郭某某。随后,其看到楼牌标示提供的开锁电话,联系开锁公司人员李某将501室房门打开。其看见房内无人,用脚踹开郭某某锁着的房间门后,从房间内拿了一个透明宽胶带,未开灯在餐厅等待。19时许,被害人景某某带着学龄儿童郭某宇回到家中时,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景某某被控制,造成其左侧面部擦伤,被告人王某某告知被害人景某某,其要找郭某某,只要不出声就不会伤害被害人,并使用透明胶带把被害人景某某上身、嘴部捆绑在餐厅椅子处,并将学龄儿童郭某宇绕着透明胶将嘴部部位封住。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厨房拿了一把刀子后,将敲门进来的李某某使用绳子捆绑在餐厅椅子处,并持刀威胁。这时,居委会工作人员张某某及朋友聂某某敲门时,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暴露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法律依据,以花钱雇佣他人开锁的形式进入被害人住宅,并在被害人回到住宅后使用捆绑、危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不敢要求其退出或者报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院印)

2021年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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