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曹雪峰,北京市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店内出售531张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6.搜查笔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非法出售发票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曹雪峰,联系方式:18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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