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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92********,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安路**号**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出售虚假材料,并收取好处费。在收到客户信息后,最终由韩某某团伙(另案处理)为其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所需材料,后将伪造的材料出售给客户,客户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成功提取。经调查核实,至案发时王某某出售的购房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3851元(详见列表)。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平阴县公安局退交非法所得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客户出售由韩某某团伙伪造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用于提取公积金的虚假材料,其中出售的购房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3851元,且均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交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刘金凤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王某某退交非法所得39000元,随案移送平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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