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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11988********,本科毕业,山东省东营市**动物园员工,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赵某甲(已判决)通过手机网络聊天结识陈某某(已判决),并向陈某某表示想购买一只老虎。2014年7月8日,陈某某告知赵某甲有一只东北虎幼崽出售,赵某甲遂于7月9日和宁某某(已判决)一起驾车前往陈某某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与陈某某见面。后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购买老虎相关事宜,安排赵某乙带赵某甲、宁某某到山东省东营市王某某处购买幼虎,并在交易完成后带回钱款。经陈某某、赵某乙(已判决)联系,2014年7月13日,赵某甲、宁某某、赵某乙与王某某在东营市见面,双方对购虎事宜进行商谈。同日靳某某(已判决)找王某某商谈其他事宜,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称有朋友想买一只老虎让靳某某帮忙联系。靳某某遂与胡某某(已判决)联系,商定以8万元的价格到河南省焦作市购买胡某某处的一只幼虎,并先行去河南省焦作市与胡某某见面,王某某付给靳某某1万元。2014年7月14日,赵某甲在王某某工作的山东省东营市**动物园付给被告人王某某10万元购虎订金,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款后送给赵某甲一张幼虎兽皮和一只鹰。赵某甲、宁某某、赵某乙将幼虎兽皮及鹰装到驾驶车的车辆上先行离开,并于2014年7月15日在河南省新郑机场接王某某后一同赴河南省焦作市。2014年7月15日晚,王某某及赵某甲、宁某某、赵某乙、靳某某、胡某某夫妇见面,经当面协商,在明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双方人员在焦作市龙杰大酒店门前完成幼虎买卖交易。赵某甲支付剩余款项15.5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再次付给靳某某7.6万元,随后靳某某付给胡某某夫妇8万元购虎款。赵某甲、宁某某携带购买的幼虎驾车返回三门峡市,王某某交给赵某乙2万元让其转交给陈某某,并约定剩余的2万元随后转款至陈某某银行账户,后赵某乙回到辽宁省北票市将2万元交予陈某某。2014年7月16日凌晨,赵某甲在返回三门峡途中,为防止在下高速时被警察发现其车上有老虎,遂打电话让孙某某、李某某到连霍高速三门峡段交口桥处接其,孙某某、李某某遂开车前往该处。几人见面后,宁某某携带幼虎及鹰乘坐孙某某、李某某的车回到三门峡市。后赵某甲在下高速时被民警查获,并从其驾驶车辆后备箱查获兽皮一张。宁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得知赵某甲被查获后,驾驶车辆将幼虎运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东贺家庄村李某某家藏匿,途中将死亡的鹰丢弃。经鉴定,涉案幼虎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兽皮种类为虎,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缴涉案款项1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及赵某甲、胡某某、靳某某、宁某某、赵某乙、张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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