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3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青海省湟源县**镇农民,暂住兰州市城关区**大厦**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镇**村**号)。2014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6日将该案退回本院要求对被告人王某某改变强制措施,本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改变强制措施后,于2015年3月25日再次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1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隍庙古玩市场巡查时,在被告人王某某所摆地摊上发现其公开出售椭圆形疑似象牙挂件1个,遂当场查扣。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椭圆形疑似象牙制品为象牙制品,总重量0.04kg,其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非法向他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3月25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鉴定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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