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利,2019年初,通过微信为“Anna”的上线老板出售动物,其通过将蜥蜴类、龟类等动物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或百度贴吧上招揽买主。2019年2月,陶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朋友圈看见被告人王某某发的蜥蜴类、龟类等动物图片后,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以2100元购买一只泰加蜥蜴,以599元购买一只红腿龟,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699元给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后,以泰加蜥蜴1900元,以红腿龟500元向上线老板支付钱款,再由上线老板发货给陶某某,王某某从中赚取了299元。
2020年2月14日,陶某某在辽宁省丹东市**市场门口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泰加蜥蜴为阿根廷黑白泰加蜥蜴,该红腿龟为龟鳖目陆龟科红腿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动物,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3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4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5 、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 、司法鉴定意见书;
8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9、同案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牟利,为上家代理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阿根廷黑白泰加蜥蜴和红腿陆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炳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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