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路边分两次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疑似“蓝和尚”鹦鹉2只,共计获利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涉案的2只鹦鹉为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暂住地查获红斑吸蜜鹦鹉2只、暗色锥尾鹦鹉24只、和尚鹦鹉11只、红领绿鹦鹉2只,经鉴定,查获的红斑吸蜜鹦鹉、暗色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领绿鹦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鹦鹉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从其家中起获多只国家保护动物,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芳芳
检察官助理:钟翔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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