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区**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现金支付、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一条蟒蛇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后该蟒蛇因饲养不善死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与郑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提取到涉案蟒蛇的视频资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微信号截图与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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