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汉族,党员,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私自圈养的鹰隼通过网上一个名叫“河南鹰猎传统文化”的QQ群里找到买家,二人商议被告人王某某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对方。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携带鹰隼到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司法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的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经北京市**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游隼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军委、钱炜燕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种鉴定及保护级别鉴定、价格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适用缓刑, 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洲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被告人王某某一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