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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8〕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号。2017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被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4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1月16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华林国际E馆早市流动摊档向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 )非法收购现代象象牙制品,然后在本市荔湾区蓝港国际珠宝交易中心****号摊位进行非法出售。同年11月16日8,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址销售现代象象牙制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缴获现代象象牙制品243件(净重共7555克,经鉴定:属于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314794.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同案人林某某;证人易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与辩解;

5.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电话133*******(其丈夫)、1379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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