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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住河北省元氏县**村,1995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3年1月27日被假释。201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同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经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份,赞皇县公安局在办理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时,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用于捕杀狗的白色药丸508粒、麻醉针200个和用于制作捕狗药和麻醉针的白色粉状物4.02千克。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白色药丸和白色粉状物中均检出氰离子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前科、抓获、身份证明。

2、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3、赞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王某某住所扣押物品照片,涉案物品检验报告;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证人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但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连绪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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