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0********,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苏省姜堰市**镇**村**号,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镇**栋**房,某机械厂数控员。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某机械厂的工作便利,使用某机械厂的设备制造枪支散件,并在QQ群上发布销售枪支散件的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违法人员刘某某销售枪支散件,收取了刘某某3000元。
2019年3月11日,公安人员在某机械厂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某机械厂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住所地缴获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物品1批,银行卡7张、移动硬盘1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的气枪铅弹形物品6颗、疑似枪支散件104件、疑似枪支散件1件。
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气枪铅弹形物品6颗属于气枪铅弹,疑似枪支散件104件属于仿俄罗斯产ED预充气式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疑似枪支散件1件属于仿美式“秃鹰”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枪支散件等物证(照片)。
2、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宏亮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8册,光碟22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议予以收缴;缴获的银行卡7张、移动硬盘1个(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议发还给被告人王某某;缴获的气枪铅弹形物品6颗、疑似枪支散件104件、疑似枪支散件1件,物品1批(详见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议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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