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黄岛区**燃气**气站工作人员,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用捡来的王某乙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号码1519251****及农商银行卡一张,后将该手机卡和银行卡交给刘某某(男,已判决)。2017年7月份左右,刘某某用该手机号和银行卡申请淘宝账号“大刀向,鬼子砍死他”并使用该账号从淘宝网购买气瓶、枪管、气阀等组装枪支所需零部件并进行组装,后在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下制作木制枪托,组装完成一支气枪。
2017年7月份左右,在组装好上一支枪后,被告人王某甲让刘某某帮忙组装一支气枪,并将钱款存入刘某某淘宝账号“大刀向,鬼子砍死他”绑定的银行卡内,后刘某某再次从淘宝网购买气瓶、枪管、气阀等组装枪支所需零部件并组装好枪身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由被告人王某甲自己制作了枪托并安装完成。
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上述两支枪支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两支气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凝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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