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1********,壮族,职高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社区**大**9-*号,现住**镇**村委会***2**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8时30 分,广南县公安局在广南县**乡**小组路口一**场内, 查获被告人王某自制的疑似射钉枪一支,该枪支经文山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自制的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网上在逃查询、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记录截图、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677***
保证人:黄张仙:联系电话:138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光盘1张,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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